知识产权怎样走得更远
虽然在1000多年前,中国宋代就出现过版权的萌芽,但是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却是300多年前在英国诞生的。虽然中国的清代和民国都颁布过版权法,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版权制度的实施,的确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
中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中国全国人大审议通过、1991年生效。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成为第九十三个成员国。但那时候,中国版权保护的环境并不乐观,侵权盗版现象还屡见不鲜。
举个例子,当时有一首歌叫《十五的月亮》,唱遍了中国的大江南北,但作曲家只能拿到16元的稿费,被戏称为“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其中包含着词曲作者的无奈与心酸。来自国际方面的压力也不小,时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的丹·格里特曼,曾经担任美国国会议员和农业部部长,他每次来中国都要做一件事,那就是到过街天桥下面或大商场门口买一叠盗版光盘,然后去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
后来,随着互联网崛起,中国面临着在现实环境中和网络环境中治理侵权盗版问题的双重挑战。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到现在不到20年时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政府积极出台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多部司法解释,组建专门机构,扎实推动版权执法专项行动。中国政府在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成效显著。据统计,十几年来,每年追究高达几十名上百名侵权盗版者和假冒伪劣商品制作者的刑事责任,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查处罚没的效率更快、范围更广、力度愈来愈大。
比如,中国国家版权局开展的“剑网行动”。自2005年开始,中国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和网信办(2015年加入)连续13年开展“剑网行动”,有效治理了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盗版行为。现在,正规持照运营的视频网站、音乐网站和文字、文学网站版权秩序良好,据监测,其所有作品的正版率不低于97%,其中视频网站的正版率更高。
网络中的侵权盗版问题仍然存在,但基本属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恶意侵权盗版的三无网站(其中有60%的三无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占据绝大多数;一种是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版权纠纷。前一种需要刑事、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力度并开展国际合作进行严厉打击;后一种情形应通过诉讼、通过法院来裁定。因为属民事纠纷,还应当大力倡导由社会公共机构协调解决。
如果说10多年前,中国知识产权的主要矛盾是保护不够,那么现在,中国进入提质增效的新时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也进入了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并重的阶段。认清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在新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高更大,是推动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好的创新环境,因此需要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个前提下,创新能力与推动创新成果的使用是更为重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鼓励创新,推动使用,实现创新的权利人和创新成果的使用人双方利益的基本平衡。也就是创新的权利人能够合理地获得报酬并保障人格权,以便激励他们不断地持续地进行创新;而使用者在支付版权费商标费专利费后,能够在生产复制和推广传播的过程中获得企业生存与再生产的能力。权利人和权利使用者的平衡,最终的目的是惠及全体民众,也将促进社会和谐。
整体而言,权利与权利使用现在基本上是平衡的。权利人拿不到钱的情况早已成为历史。但是,如果权利人或者个别表演者报酬过高,也必将伤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不公正的。
因此,权利与权利使用的平衡成为评价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假如不知道一项专利、版权、商标在前期研发上投入了多少,而只知道定价是多少,专利费、版权费需要交纳多少,那么,这是不透明的,基于这种不透明,我们很难衡量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是否平衡,也得不出能够惠及社会与公众的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且正在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当然,也还存在着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中,不仅要面对问题,解决矛盾,推动发展,也需要回顾一下,当初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现在有无偏离。只有不忘初心,我们才能走得更远。
(作者为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作者:阎晓宏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