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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楠一维权一一审获赔6万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3-01-11 11:30:14     浏览:

著名歌手孙楠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等3被告侵犯其表演者权案,昨日在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孙楠获赔6万元。

VCD内发现5首侵权曲目

据调查,孙楠的个人CD专辑《楠得音乐盛典》中收录有曲目《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等曲目。2006年孙楠的委托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在沃尔玛黄兴分店购买了3盒VCD光盘合辑,发现3盒VCD中共有5首曲目的表演者为孙楠,其中就包括《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等曲目,该3盒光盘系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委托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复制,由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孙楠认为沃尔玛黄兴分店、微讯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表演者权,遂诉至法院。

微讯公司和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认为,孙楠主张涉案曲目的表演者权依据不足;且微讯公司制作的VCD光盘与孙楠提交的CD光盘存在区别,涉案VCD光盘只是利用孙楠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而不是复制其作品。

CD转换VCD仍属复制行为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应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孙楠提交的个人CD专辑《楠得音乐盛典》中收录了涉案曲目《燃烧》、《是否爱过我》、《拯救》,孙楠依该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曲目的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未经孙楠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VCD光盘中收录孙楠表演的上述曲目,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微讯公司与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VCD与CD虽对曲目以不同的数据格式进行表现,但内容相同的曲目在不同数据格式之间的转化在技术上并无障碍,这种转换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法院随后作出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立即停止销售《最熟悉的陌生人》、《熟男情歌》、《新篇国语老歌》VCD光盘;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赔偿孙楠的经济损失60000元。

宣判后,被告委托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将在与被告沟通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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