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院判网友链接内地盗版网站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前言:网路上会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最主要的就是上传和下载行为。
今年,台湾终于出现了一个有趣的判决。有个台湾网友被检察官控告之后,一审被判有罪,但并不甘心,私底下来找我帮忙。我就帮他写了上诉的理由。最近法院判决下来,认为他并没有侵害公开传输权。
判决指出,这名台湾网友根本不知道那个盗版影片是哪个内地网友上传的,怎么可能和内地网友成为共同正犯。至于所谓的帮助犯,盗版影片是内地网友先上传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台湾网友是在事后制作超链接,内地网友的犯罪行为根本不需要台湾网友的帮助。
更有趣的是,如果认为真正侵害著作权的是内地网友,由于侵害著作权的刑事责任不是三年以上的重罪,那么台湾的法院根本管不到这种轻微的犯罪。也就是说,就算台湾网友的确是在帮助内地网友犯罪,但这是轻微犯罪,根据台湾法律也不需要处理。法院基于上述种种理由,最后判决台湾网友无罪。
2008年,台湾出现一则关于著作权的新闻:有个小女孩把Youtube网站上的盗版影片链接放到自己的博客中,而被业者告上法庭。结果“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小女孩不懂事,不需被处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
一般人或许会觉得法官挺通情理,值得赞赏。但在我这个著作权法学者的眼里,却觉得这个法官怪怪的。因为,这个小女孩所做的这件事,根本不构成著作权的侵害。
网路上会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最主要的就是上传和下载行为。下载盗版会侵害著作权法中的重制权,而上传盗版则会侵害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输权。但是,贴一个盗版的网络链接,没有下载、也没有上传,小女孩根本没有侵害任何著作权。
后来我查了台湾法院的判决,发现台湾有非常多类似的案件。大致都是一个网友,把内地的盗版网站做个超链接,放到自己的博客里。那个盗版的音乐或电影可能是某内地网友上传到网站上的,并非台湾网友上传的。而台湾好友只是基于分享的心态,做链接,想让台湾的网友知道可以去内地某网站上下载盗版。
但台湾网友因为做这样的超链接,而被检察官认定侵害了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输权。由于大多数网友都不懂法律,只是上网经营自己的博客,突然被检察官控告,会非常害怕。于是,他们纷纷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商,亦即向法院认罪,而法官会判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
我所查到的大部分判决书都认为,台湾网友做超链接的动作属于侵害公开传输权的行为。但实际上,根据定义,所谓公开传输,应该是指将盗版档案上传到网站上提供他人下载,如果只是提供超链接,只是提供了一个网址的链接而已,档案并非他上传的。
而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主管机关“智慧财产局”,曾经作过说明,认为提供超链接并没有侵害公开传输权,但若台湾网友和内地网友认识,可能和内地网友构成共同正犯,或是内地网友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