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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院首判家具著作权案

来源:版权保护中心     编辑:zhangjiaoli     发表时间:2012-11-29 13:23:10     浏览: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书籍、音像制品的盗版现象,人们并不稀奇。但是提到家具产品也出现了“盗版”,这就很少见了。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桂林中院)对桂林市长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长丰公司)、香河家具城天香椽家具销售处(下称天香椽销售处)侵犯桂林市金鹰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鹰公司)家具著作权案作出了判决。这是是桂林市乃至广西省首例“独创家具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案。有专业人士表示,该案的宣判,不仅体现了家具设计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更解决了家具外观设计所要求的保护及时性问题。

家具造型近似被诉侵权

据了解,本案的原告金鹰公司为设计、生产和销售实木家具的专业厂家。所生产的实木家具系列均为其独立设计完成,具有独特艺术造型风格和特征,并由其自行投入工业生产和销售,所以其享有对设计、开发和生产的实用艺术作品及设计图纸独立而完整的著作权。从2001年其开始逐步投入批量生产和销售以来,产品行销全国16个省市,并远销海外,年销售额达1400万元。

2007年11月,金鹰公司陆续在北京、武汉、重庆、深圳、南宁等地家具销售商场发现:长丰公司生产的产品在造型特征、图案纹饰及色调和尺寸上,均与其公司的9款家具产品完全一致。金鹰公司认为,长丰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这些“近似”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此,金鹰公司将长丰公司及销售企业天香椽销售处诉至桂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悉,长丰公司同为生产实木家具的企业。其在答辩中称:本案著作权标的物为有使用价值的艺术品,属实用艺术品。依照之前案例,实用艺术品只能用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不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不能用著作权加以保护。原告的诉请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天香椽销售处辩称,其与长丰公司有合法合同,是合法销售家具,其没有义务对销售的家具是否侵权作审查,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著作登记确权助力断案

桂林中院受理后将此案的焦点归纳为:原告生产的家具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特质,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

金鹰公司为了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公司宣传册、产品简介,证明其从1993年起为独立设计制作有独特造型的实用艺术家具的企业。同时,金鹰公司还出具了著作权证书。证明其设计制作的包括涉案家具在内的35件家具作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审核,以“工艺美术品”类型获得作品著作权登记,此前无任何同类作品在先获得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金鹰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主要经营范围是设计、制造、销售工艺家具等。被告长丰公司成立时间为2007年7月23日,而金鹰公司对涉案产品设计的时间和在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均早于长丰公司的成立时间。长丰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家具为其先于原告独立设计完成。

法院认定,长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仿制原告的家具作品,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最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长丰公司共赔偿金鹰公司经济损失5.6502万元。

新型保护模式备受关注

“用著作权来保护家具设计,是我们此次获胜的关键,”金鹰公司负责人赵红燕女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金鹰公司向来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注册商标之外,我公司又与专业人士进行座谈,请他们对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出谋划策。”

赵红燕表示,一路走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时下市场竞争激烈,很多人以身犯险进行恶意模仿和侵权,这就使得企业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编织保护网。

“这次维权的目的是警醒行业内明目张胆的严重抄袭现象,希望更多的企业提高维权意识,共同去努力维护行业的次序,鼓励更多的人走创新和研发的道路,整个家具行业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赵红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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