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获刑
因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海宝”等世博会特许商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曹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记者获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0年5月至8月期间,曹腾伙同他人购进大量的假冒海宝图形、“海宝”文字及世博会会徽商标等世博会特许商品,并在世博园周边予以销售。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曹腾租房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共计1.047万件,其中包括海宝手机挂件、毛绒海宝玩具、上海世博会宣传扑克牌等。上述商品因无标价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作案时的市场价格予以鉴定,价值人民币17.991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海宝图形、文字商标及世博会会徽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被告人曹腾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待销售额达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以下商标:于2008年、2009年分别在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第14类、第20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上注册了世博会会徽商标;于2009年、2010年分别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第20类、第28类、第34类上注册了海宝图形商标;于2010年3月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上注册了“海宝”文字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